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94號聲請人 邱奕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品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相對人究為 林品澤 或林品潭?
二、提出相對人林品澤或林品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94號聲請人 邱奕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品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相對人究為 林品澤 或林品潭?
二、提出相對人林品澤或林品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