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延長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二一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延長羈押之裁定(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一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前經原審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0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因前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未具理由提起抗告聲明不服,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永茂
法官吳昆仁法官蘇振堂法官蕭仰歸法官林立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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