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4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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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4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474號附民原告 陳玥伊 附民被告 謝紋綾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4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損害賠償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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