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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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建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建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建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8月22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受刑人張建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編號5至7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2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1年7月,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未上訴而告確定,受刑人僅就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提起上訴,而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69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外,其餘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8月22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經核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3項規定之法理(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二)意旨參照),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行為態樣、犯罪時間屬同期間內所為等情形,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胡宜如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附表:受刑人張建中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13日│106年5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年度案號│962號等│962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272號│106年度訴字第2272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2月5日│107年2月5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272號│106年度訴字第227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3月29日│107年3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案件│動│動│├─────────┼────────────┴────────────┤│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796號││├─────────────────────────┤││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21日│106年11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5│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5││年度案號│216號│21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60號│107年度訴字第460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30日│107年4月30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09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09號││││(程序駁回)│(程序駁回)││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7月18日│107年6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案件│會勞動│動│├─────────┼────────────┼────────────┤│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7│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7│││04號│05號│└─────────┴────────────┴────────────┘┌─────────┬────────────┬────────────┐│編號│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12日│106年5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年度案號│962號等│962號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69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697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14日│107年6月14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69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69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7月10日│107年7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案件│會勞動│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586號││├─────────────────────────┤││編號5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年度案號│962號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697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14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69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7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案件│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5││││86號│││├────────────┼────────────┤││編號5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