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7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7793號債權人 邱正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正成 、 邱美珠 、 邱英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邱正成、邱美珠、邱英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