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7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俊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1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俊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陸月。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經修正為:「(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使受刑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受刑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較之修正前刑法第50條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為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受刑人廖俊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6所示之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3、
5、7、8所示各罪,則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各編號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書附表編號2「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內誤繕為「臺北地檢100年度訴字第813號」,應更正為「臺北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1866號」;附表編號3、4「犯罪日期」欄內之犯罪日期係相互錯置,應予更正;附表編號6係2犯行,惟「犯罪日期」欄內僅記載1犯罪日期,應予補充更正;附表編號5、6「確定判決法院」、「確定判決案號」欄內均誤繕為「臺灣高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153號」,均應更正為「桃園地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353號」,又附表編號6「判決確定日期」欄內誤繕為「101.10.26」,應更正為「101年6月18日」;附表編號7、8「宣告刑」欄內之宣告刑係相互錯置,應予更正,又「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內均誤繕為「102.07.18」,均應更正為「102年12月31日」),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另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1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9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3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如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45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確定等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許泰誠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芝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30日│100年5月30日│100年7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署100年度│臺北地檢署100年度│臺北地檢署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866號│毒偵字第1866號│毒偵字第2776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100年度審訴字││事實審││第813號│第813號│第90號││├────┼─────────┼─────────┼─────────┤││判決日期│100年8月31日│100年8月31日│100年10月28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100年度上訴字│100年度上訴字││判決││第2891號│第2891號│第3798號││├────┼─────────┼─────────┼─────────┤││確定日期│100年11月14日│100年10月17日│101年4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臺北地檢署100年度│臺北地檢署100年度│臺北地檢署101年度│││執字第7049號│執字第7049號│執字第2819號││備註├─────────┴─────────┼─────────┤││編號1至2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編號3至4曾定應執│││訴字第8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2次)│├────────┼─────────┼─────────┼─────────┤│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2次)│├────────┼─────────┼─────────┼─────────┤│犯罪日期│100年7月28日│100年1月27日│100年1月27日、│││││100年3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署100年度│桃園地檢署100年度│桃園地檢署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776號│毒偵緝字第331號│毒偵緝字第331號│├───┬────┼─────────┼─────────┼─────────┤││法院│臺北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訴字│100年度審訴字│100年度審訴字││事實審││第90號│第2353號│第2353號││├────┼─────────┼─────────┼─────────┤││判決日期│100年10月28日│101年6月18日│101年6月18日│├───┼────┼─────────┼─────────┼─────────┤││法院│臺灣高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100年度審訴字│100年度審訴字││判決││第3798號│第2353號│第2353號││├────┼─────────┼─────────┼─────────┤││確定日期│101年4月3日│101年6月18日│101年6月18日│││││(協商判決)│(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臺北地檢署101年度│桃園地檢署102年度│桃園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2819號│執字第855號│執字第855號││備註├─────────┼─────────┴─────────┤││編號3至4曾定應執│編號5至6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訴字第235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製造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27日至100年4月28日│100年7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署101年度│新北地檢署101年度││年度案號│偵緝字第849號│偵緝字第849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102年度上訴字││事實審││第2456號│第2456號││├────┼──────────────┼──────────────┤││判決日期│102年12月31日│102年12月31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台上字│103年度台上字││判決││第1139號│第1139號││├────┼──────────────┼──────────────┤││確定日期│103年4月10日│103年4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新北地檢署103年度│新北地檢署103年度│││執字第7589號│執字第7589號││備註├──────────────┴──────────────┤││編號7至8曾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4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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