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8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896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徐美琪 債務人 傅景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肆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玖仟捌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