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憲裁字第124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憲裁字第124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憲裁字第124號聲請人 高宏銘 訴訟代理人 張淵森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66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
47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16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97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撤銷改判,關於累犯部分(系爭判決附表一編號1、6、7①)不得上訴,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經查,確定終局判決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於111年7月15日提出本件聲請書狀,憲法法庭係於
111年7月18日始收受本件聲請書狀,經依憲法訴訟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扣除在途期間後,本件聲請已逾越前述之法定期限。
五、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有所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32條第1項規定,裁定不受理。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憲法法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
大法官蔡烱燉黃虹霞吳陳鐶
蔡明誠林俊益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
┌──────────────┬──────────────┐│同意大法官│不同意大法官│├──────────────┼──────────────┤│全體大法官│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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