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憲裁字第13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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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憲裁字第137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聲請強制戒治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憲裁字第137號聲請人 陳哲綱 上列聲請人為聲請強制戒治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裁定判斷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標準,以前科、家庭支持度等作為評量因素,違反禁止重複評價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32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毒抗字第472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持之法律見解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要件不符,爰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憲法法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
大法官蔡烱燉黃虹霞吳陳鐶
蔡明誠林俊益許志雄張 瓊文 黃 瑞明 詹 森林 黃 昭元 謝 銘洋 呂 太郎 楊 惠欽 蔡 宗珍 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
┌──────────────┬──────────────┐│同意大法官│不同意大法官│├──────────────┼──────────────┤│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黃大法官虹霞、吳大法官陳鐶、│謝大法官銘洋、呂大法官太郎││蔡大法官明誠、林大法官俊益、│││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黃大法官昭元、楊大法官惠欽、│││蔡大法官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