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6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佳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佳玲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賴佳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5年4月22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經本院於105年7月6日審理終結時,因認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依職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賴佳玲經本院訊問後,認其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7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不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劉奕榔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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