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73號聲請人 洪翊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已於民國109年6月23日(誤載為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期間已屆滿,然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第564條第1項分別著有規定。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頁面為證,復經本院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51號卷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則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51號民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之前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柯凱騰┌──────────────────────────────────────────┐│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林白敏惠 │板信商業銀│109年6月20日│150,000元│JY0000000│受款人:洪││││行嘉義分行││││翊淇│├──┼─────┼─────┼───────┼───────┼─────┼─────┤│002│ 賀守芬 │板信商業銀│108年10月25日│4,500元│JY0000000│受款人:洪││││行嘉義分行││││翊淇│├──┼─────┼─────┼───────┼───────┼─────┼─────┤│003│賀守芬│板信商業銀│109年1月25日│7,500元│JY0000000│受款人:洪││││行嘉義分行││││翊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