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繼字第1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繼字第1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繼字第1515號聲請人 郭章課
郭章裕 郭香郭滿郭碧如 郭文鎮 郭碧坤 共同送達代收人 江王如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郭章課、郭章裕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其餘拋棄繼承(即聲請人郭香、 林郭滿李郭碧如 、郭文鎮、郭碧坤部分)應予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 郭文景 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郭文景之子女及兄弟姊妹,被繼承人於民國109年9月27日死亡,聲請人於同年9月27日知悉成為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提出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現戶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亦為同法第1176條所明文。經本院調查:
(一)被繼承人郭文景(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鄉○○村○○鄰○○街○○巷○○號)於109年9月27日死亡,聲請人郭章課、郭章裕為被繼承人郭文景之長子、次子,為法定繼承人乙節,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附卷參考,聲請人郭章課、郭章裕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拋棄繼承部分,准予備查。
(二)又聲請人郭香、林郭滿、李郭碧如、郭文鎮、郭碧坤,為被繼承人郭文景之兄弟姐妹,而被繼承人郭文景之第一順序親等較近之繼承人尚有其他子女即 郭麗敏郭婇菱 等人,其等並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附卷可憑,則被繼承人郭文景之第一順序親等較近繼承人尚未全部拋棄繼承,聲請人郭香、林郭滿、李郭碧如、郭文鎮、郭碧坤,為被繼承人郭文景第三順序親等之繼承人,依前述規定及說明,尚無繼承權,其等聲明拋棄繼承,依前述規定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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