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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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除字第33號聲請人 吳建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2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