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壢交簡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6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即本院98年度壢交簡字第13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陳振嘉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