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宜補字第63號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
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