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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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29號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南投縣水里鄉農會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89年11月27日本院89年度促字第10630號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胡文傑
法官賴秀雯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書記官林遠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