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工程款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9號上訴人 蔡忠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彭譯萱 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5,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應徵上訴裁判費20,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官黃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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