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3號原告丙○○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易字第48號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劉秀君法官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