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389號聲請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商國際有限公司新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顏佐安段素梅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一紙。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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