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4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4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4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古金蓮 相對人即債務人泰易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建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一、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四、如債務人未於第十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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