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字第2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竹簡字第291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樓訴訟代理人甲○○被告 曾子軒 即古橋企業社
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壹萬捌仟肆佰元,及自民國97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由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紙(下稱系爭支票),經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竟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之理由退票。按系爭支票係訴外人弍傑國際有限公司持以向原告借款,並與原告簽立「副擔保票據明細表」,該明細表載有「本表所列票據,係由借款人同意提供貴行,作為償還本借戶對貴行所負一切債務之用,可任由貴行處分,絕無異議」等語,足認弍傑國際有限公司確有轉讓系爭支票所表彰之金錢債權權利予原告之意,又系爭支票雖經發票人即被告為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然系爭支票金錢債權仍得依民法規定一般債權讓與方式轉讓之,則原告自已因受讓而取得該等權利,原告爰依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支票票載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並以本起訴狀之送達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00,6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記名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該發票人對於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支票之人不負責任,此觀票據法第144條準用同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但書規定自明。又發票人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名票據,雖不得依背書而轉讓,但不妨依一般債權讓與之方法為轉讓(最高法院86年度台簡抗字第22號裁判要旨參照)。故禁止轉讓之票據,其受讓人雖不得依票據法之規定,對為禁止轉讓之發票人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惟仍有民法關於債權讓與規定之適用。
(二)查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支票為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且經指定訴外人弍傑國際有限公司為受款人之記名票據,有原告庭呈之系爭支票原本可稽,另原告陳稱其係自弍傑國際有限公司受讓系爭支票,亦據原告提出應收客票融資託收(備償)客票明細表影本可憑,且訴外人弍傑國際有限公司與原告簽立「副擔保票據明細表」,該明細表載有「本表所列票據,係由借款人同意提供貴行,作為償還本借戶對貴行所負一切債務之用,可任由貴行處分,絕無異議」等語,足認弍傑國際有限公司確有轉讓系爭支票所表彰之金錢債權權利予原告之意,原告又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債權讓與之通知;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時到庭陳述,亦未以書狀表示意見,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則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判要旨說明,原告自已依一般債權讓與之方式,取得弍傑國際有限公司對被告之金錢債權。從而,原告基於債權人之地位,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支票所載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7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書棼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附表:
┌──┬────┬───┬────┬─────┬────┐│編號│發票日│付款人│票據號碼│金額│提示日│││(民國)│││(新台幣)│(民國)│├──┼────┼───┼────┼─────┼────┤│1│96年6月│寶華商│BB404695│164,000元│96年6月│││22日│業銀行│3││22日││││新竹分│││││││行││││├──┼────┼───┼────┼─────┼────┤│2│96年7月│寶華商│BB404695│140,000元│96年7月│││7日│業銀行│4││9日││││新竹分│││││││行││││├──┼────┼───┼────┼─────┼────┤│3│96年8月│寶華商│BB404697│134,400元│96年8月│││18日│業銀行│1││20日││││新竹分│││││││行││││├──┼────┼───┼────┼─────┼────┤│4│96年8月│寶華商│BB404697│135,000元│96年8月│││21日│業銀行│2││21日││││新竹分│││││││行││││├──┼────┼───┼────┼─────┼────┤│5│96年8月│寶華商│BB404697│145,000元│96年8月│││23日│業銀行│3││23日││││新竹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