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他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他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他字第6號原告甲○○被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如後附計算書所載之費用即新台幣貳拾捌萬零捌佰元。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95年度救字第120號民事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並經本院95年度重勞訴字第21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勞上字第11號判決確定,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原告負擔。
二、原告在第一審、第二審暫免繳交之費用,如後附計算書所載,共新台幣貳拾捌萬零捌佰元,應即由原告向本院繳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勞工法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趙郁涵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12,320元│原告於民國36年8月1││││日出生,自其主張被││││告未付薪資之90年4月││││起,至其60歲退休時││││止,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期間為6年││││4個月,按原告主張每││││月薪資150,000元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為:150,000(││││612+4)=11,400,││││000│├──────┼─────────┼──────────┤│第二審裁判費│168,480元│同上│├──────┼─────────┼──────────┤│合計│28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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