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小字第199號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告 廖雅玲
居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