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投軍原簡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投軍原簡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史聖傑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0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史聖傑 犯毀損罪,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
二、被告史聖傑為告訴人史○○之姪子(見偵卷第9至13頁),其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及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且均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並沒有罰則規定,所以應依刑法第354條、第306條第1項之規定論罪科刑。
三、被告所犯上開2罪,係於密接時間、同一地點所為,且行為間有局部同一之情形,依一般社會通念,應整體視為一行為予以評價,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重論以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四、本院審酌:被告無犯罪前科,品行尚佳,僅因與告訴人間細故糾紛,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竟以附件所載方式侵入告訴人住居及毀損告訴人之物品,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惟迄今尚未賠償或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暨其於警詢時自陳高中畢業、目前為志願役士官、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見警卷第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繕具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景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書記官吳欣叡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