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76號聲請人 吳寶山 相對人 郭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84年1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4年2月14日,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等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17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 萬丹 │崙頂││2185│旱│0│25│69│168分│││││││││││││之6││├──┼───┼────┼──┼──┼───┼─┼──┼──┼────┼───┼─────┤│002│屏東│萬丹│崙頂││2202│水│0│7│91│168分│││││││││││││之6││├──┼───┼────┼──┼──┼───┼─┼──┼──┼────┼───┼─────┤│003│屏東│萬丹│崙頂││2203│田│0│3│57│168分│││││││││││││之6││├──┼───┼────┼──┼──┼───┼─┼──┼──┼────┼───┼─────┤│004│屏東│萬丹│崙頂││2204│建│0│1│78│168分│││││││││││││之6││├──┼───┼────┼──┼──┼───┼─┼──┼──┼────┼───┼─────┤│005│屏東│萬丹│崙頂││2205│建│0│21│72│168分│││││││││││││之6││├──┼───┼────┼──┼──┼───┼─┼──┼──┼────┼───┼─────┤│006│屏東│萬丹│崙頂││2206│建│0│4│37│168分│││││││││││││之6││└──┴───┴────┴──┴──┴───┴─┴──┴──┴────┴───┴─────┘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