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872號

原告 許文雄

被告 李冠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依小額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2萬元(見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901號卷第4頁)。嗣原告減縮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5,000元,有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可憑,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屬10萬元以下,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本院裁定改依小額程序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林勁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