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00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王維新
被 告 蘇金發
李瑞貞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
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書記官王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