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附民上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0號上訴人即原告(兼 曲哲偉 之承受訴訟人)
李佳峰 曲慶文 被上訴人即被告陳露住○○市○○區○○街00○0號上列上訴人即原告等因被上訴人即被告殺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46號、106年度附民字第296號,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雖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惟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陳露被訴殺人案件,業經本院撤銷原審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1號刑事無罪判決,並改認定被上訴人有罪在案。原判決誤認被上訴人上開刑案部分無罪並據以駁回上訴人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有未洽,並據上訴人提起上訴,原判決自應予撤銷。
二、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黎惠萍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子勻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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