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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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8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行使偽造私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11月18日至93年7月間,犯刑法第216條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於96年4月30日以94年度訴字第383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核退偵字第3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原確定判決援引之法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沒收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之宣告執行,附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楊國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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