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7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所處拘役伍拾伍日,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間起至96年1月18日止,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經本院於96年5月
8日以96年度嘉簡字第744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880號)判處拘役55日,96年5月2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沒收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按原判決之宣告執行,附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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