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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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原告 陳玉春
陳玉惠 陳美雲 陳容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 律師
林克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楊悅 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所提被繼承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參照被告陳楊悅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下稱另案)主張部分兩造不爭執之遺產價值及鑑定價值,被繼承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價值共新台幣(下同)46,387,112元,按原告應繼分共7分之4之比例計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6,506,921元(46,387,112元×4/7=26,506,921元),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28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家事法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亭竹附表┌──┬─────────┬─────┬──────┬───────┐│編號│遺產種類│持分│價額│備註│├──┼─────────┼─────┼──────┼───────┤│1│台中市○區○○段│90000分之│12,127,500元│另案主張價額│││320地號土地│16611│││├──┼─────────┼─────┼──────┼───────┤│2│彰化縣○○鎮○○段│22960分之│4,628,000元│另案主張價值│││210地號土地│177│││├──┼─────────┼─────┤│││24│彰化縣溪湖鎮大竹里│全部│││││6鄰西環路179巷3號6││││││樓房屋││││├──┼─────────┼─────┼──────┼───────┤│3│彰化縣○○鎮○○段│全部│9,780,000元│另案鑑定主張價│││193地號土地│││值│├──┼─────────┼─────┤│││4│同段139-1地號土地│全部│││││││││├──┼─────────┼─────┼──────┼───────┤│5│彰化縣○○鎮○○段│270分之7│19,309元│遺產稅核定價額│││1122地號土地││││├──┼─────────┼─────┼──────┤││6│彰化縣○○鎮○○段│全部│385,000元││││1125地號土地││││├──┼─────────┼─────┼──────┤││7│彰化縣○○鎮○○段│全部│28,000元││││1126地號土地││││├──┼─────────┼─────┼──────┤││8│彰化縣○○鎮○○段│4分之1│5,250元││││1126-1地號土地││││├──┼─────────┼─────┼──────┤││9│彰化縣○○鎮○○段│4分之1│23,100元││││1126-5地號土地││││├──┼─────────┼─────┼──────┤││10│彰化縣○○鎮○○段│4分之1│25,000元││││1128地號土地││││├──┼─────────┼─────┼──────┤││11│彰化縣○○鎮○○段│4分之1│146,000元││││1128-1地號土地││││├──┼─────────┼─────┼──────┤││12│彰化縣○○鎮○○段│全部│112,000元││││1128-2地號土地││││├──┼─────────┼─────┼──────┤││13│彰化縣○○鎮○○段│全部│104,000元││││1129地號土地││││├──┼─────────┼─────┼──────┤││14│彰化縣○○鎮○○段│443760分之│152,490元││││493地號土地│62866│││├──┼─────────┼─────┼──────┤││15│彰化縣○○鎮○○段│443760分之│998,178元││││494地號土地│69058│││├──┼─────────┼─────┼──────┤││16│彰化縣○○鎮○○段│443760分之│701,506元││││495地號土地│52159│││├──┼─────────┼─────┼──────┤││17│彰化縣○○鎮○○段│221880分之│1,538,796元││││498地號土地│22231│││├──┼─────────┼─────┼──────┤││18│彰化縣○○鎮○○段│221880分之│477,944元││││499地號土地│22231│││├──┼─────────┼─────┼──────┤││19│彰化縣○○鎮○○段│221880分之│8,516元││││500地號土地│22231│││├──┼─────────┼─────┼──────┤││20│彰化縣○○鎮○○段│全部│2,395,900元││││522地號土地││││├──┼─────────┼─────┼──────┤││21│彰化縣○○鎮○○段│全部│2,397,200元││││522-1地號土地││││├──┼─────────┼─────┼──────┼───────┤│22│台中市西區公德里精│100000分之│1,600,000元│另案主張價值│││誠二十四街2號地下│33333│││││層││││├──┼─────────┼─────┼──────┼───────┤│23│台中市西區公德里精│全部│2,325,000元│另案主張價值│││誠二十四街2號6樓之││││││1房屋││││├──┼─────────┼─────┼──────┼───────┤│25│彰化縣溪湖鎮大庭里│全部│18,500元│遺產稅核定價額│││崙子腳路房屋││││├──┼─────────┼─────┼──────┼───────┤│26│彰化縣溪湖鎮大庭里│全部│3,500,000元│另案主張價值│││12鄰崙子腳路26號房││││││屋││││├──┼─────────┼─────┼──────┼───────┤│27│台中商業銀行溪湖分││1,500,000元││││行定期存款││││├──┼─────────┼─────┼──────┼───────┤│28│台中商業銀行溪湖分││273,372元││││行活期存款││││├──┼─────────┼─────┼──────┼───────┤│29│彰化區漁會活期存款││550,590元││├──┼─────────┼─────┼──────┼───────┤│30│台中商業銀行溪湖分││165,961元││││行信託財產││││├──┼─────────┼─────┼──────┼───────┤│31│汽車(車號0000-00││400,000元││││號)││││├──┼─────────┼─────┼──────┼───────┤│合計│││46,387,112元││││││││└──┴─────────┴─────┴──────┴───────┘

歷審裁判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 重家訴 字第 1 號裁定(106.10.30)[和解]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 重家訴 字第 1 號判決(107.04.12)[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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