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70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甲○○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伍仟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