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小調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小調字第286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即被告)樓之5.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永和市境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