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23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昭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039、4266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4月30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11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宋雲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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