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3號原告 顏文交 被告 林義治 被告 林春良 被告 林春清 被告 蘇芳德 被告 蘇建成 被告 林棨荃 被告 林春榮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以原告權利範圍為4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48,817元(計算式:4,272.01㎡×6,600元/㎡×1/4=7,048,81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7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