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6號原告 陳翊庸 訴訟代理人 李承書 律師被告 邵維閣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000元(即門牌號碼高○○○區○○路○○巷○○號建物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年度救字第18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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