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17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美娟 被上訴人即被告高雄市燕巢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莊燦隆 被上訴人即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上訴人即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被上訴人即被告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李瓊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0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8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利益新台幣(下同)25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