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2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應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9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應宗自民國壹佰零柒年叁月貳拾陸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呂應宗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日起執行羈押。茲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07年3月26日起撥借執行,有該署107年執助丑字第738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佐,是被告自入監執行時起,原羈押原因消滅,爰自107年3月26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