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6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867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謝宏 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捌仟叁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 謝宏易 於民國99年07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99年07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07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7月14日止累計49,062元正未給付,其中47,006元為本金;1,372元為利息;6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謝宏易於民國101年07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7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07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7月14日止累計100,756元正未給付,其中97,395元為本金;2,577元為利息;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謝宏易於民國102年11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1月14日起至民國105年11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7月14日止累計130,180元正未給付,其中124,322元為本金;5,074元為利息;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謝宏易於民國101年07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55,786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7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07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7月14日止累計28,323元正未給付,其中26,577元為本金;1,062元為利息;6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8672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謝宏易│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99%│││47006││7月15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謝宏易│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37%│││97395││7月15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謝宏易│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37%│││124322││7月15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謝宏易│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37%│││26577││7月15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