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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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43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釋明系爭抵押權究為普通抵押權或最高限額抵押權。
二、請提出抵押權設定(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票據等)、抵押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加速條款)。
三、請補正被繼承人 戴醒芬 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
四、請查報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未為拋棄繼承或有限定繼承之文件及所有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五、若有遺產分割協議書,並請檢附。
六、請補正相對人乙○○之最新(更名)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書記官孫志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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