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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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071號上訴人即被告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施財健人被上訴人即原告西濱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訴字第3071號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3日本院和解筆錄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又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2項、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和解成立者,除依法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得請求繼續審判外,不得以上訴或抗告之方法對之聲明不服,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071號給付票款事件,兩造於民國(下同)105年5月3日成立訴訟上和解,和解筆錄作成後,交由兩造訴訟代理人(均為律師)確認無訛後,始由兩造訴訟代理人簽名,有和解筆錄在卷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之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揆諸首揭說明,本不得以上訴方法聲明不服,惟上訴人仍為本件上訴,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