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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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5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佳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佳宗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鄭佳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附表:受刑人鄭佳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自│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得易││││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訴)機關├────────┼────────┤刑處分│備註││號││││年度案號│判決日期│判決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4年6月22日│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得易科罰││││防制條例│4月││104年度│104年度豐簡字第│104年度豐簡字第│金、得易││││(施用第│││毒偵字第│464號│464號│服社會勞││││二級毒品│││2548號├────────┼────────┤動││││)││││104年10月28日│104年11月23日│││├─┼────┼────┼───────┼────┼────────┼────────┼────┼─────┤│2│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4年11月10日│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得易科罰││││防制條例│3月││105年度│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金、得易││││(施用第│││毒偵字第│775號│775號│服社會勞││││二級毒品│││487號├────────┼────────┤動││││)││││105年4月19日│105年4月27日│││└─┴────┴────┴───────┴────┴────────┴────────┴────┴─────┘(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