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侵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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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侵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侵訴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愷選任辯護人彭瑞明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續緝字第4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9年1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孟皇
法官趙書郁法官蔡英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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