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5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5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578號聲請人昕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建南 代理人 李宜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9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滿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郭瀞憶┌─────────────────────────────────────────┐│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5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申報權利期滿│││││(新臺幣)│││利期間│日│├──┼─────┼────┼─────┼────┼─────┼───┼──────┤│001│昕澤工程股│合作金庫│18,165元│108年7月│BW0000000│3個月│108年10月29│││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6日│││日│││王建南│古亭分行││││││├──┼─────┼────┼─────┼────┼─────┼───┼──────┤│002│昕澤工程股│合作金庫│135,975元│108年8月│BW0000000│4個月│108年11月29│││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6日│││日│││王建南│古亭分行││││││├──┼─────┼────┼─────┼────┼─────┼───┼──────┤│003│昕澤工程股│華南商業│6,510元│108年7月│ND0000000│3個月│108年10月29│││份有限公司│銀行公館││6日│││日│││王建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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