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交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交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所涉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被訴肇事逃逸罪嫌部分自白犯罪(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業據撤回告訴,另為不受理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盧亨龍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