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7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春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廖錦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
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11萬4,1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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