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4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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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4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41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几仁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218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柯几仁共同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肆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損壞他人如附表所示之物,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柯几仁與 辛汶福 (綽號 大頭 )及 賈文豪 (綽號 阿寶 ,後2人由本院另行審結)均係朋友關係;柯几仁於民國100年10月
8日晚上11時30分許,陪同賈文豪與辛汶福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數成年男子,受辛汶福之朋友 高宇宏 之邀一同前往 簡建聰 所經營位於臺北市○○區○○路1段172之1號(起訴書誤載為320號)1樓所開設之「南方澳海鮮餐廳」消費,高宇宏則與友人 林家軍康博琛顏建中張瑋婷 等人先在店內等候,雙方會合後,席間因辛汶福與林家軍發生口角爭執,柯几仁竟與辛汶福、賈文豪及另外4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傷害及毀損之犯意聯絡,徒手或手持店內之酒瓶、鍋具等物毆打林家軍,致林家軍受有頭部撕裂傷、左手瘀青傷、背部燙傷、左腳底擦撞傷等傷害,並砸毀簡建聰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致令上揭物品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簡建聰; 嗣警 據報到場處理,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林家軍、簡建聰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部分:本件被告柯几仁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遂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101年5月22日及同年6月11日之審理程序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家軍、簡建聰、康博琛、顏建中、張瑋婷之警詢證詞大致相符,並有林家軍之臺北市立萬芳醫院診斷證明書、簡建聰店內物品毀損照片、明細、名片、現場採證照片及警製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是被告上開於本院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各該犯行軍堪以認定,自均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與辛汶福、賈文豪及其他4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犯上開之2罪,犯意各別、行為與罪名不同,自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參與友人辛汶福毆打告訴人林家軍之衝突並於過程中恣意損壞店家營生之物,又造成告訴人林家軍受傷,犯罪情節非輕,且迄今尚未能與被害人 林建軍 達成和解,但終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已與告訴人簡建聰達成和解而取得其諒解(見本院101年5月22日審判筆錄),足以降低被告等犯罪所生之危害,暨被告別無前案紀錄之素行、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林家軍之傷勢輕重、告訴人簡建聰受毀損之物之價值高低、參與情節輕重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77條第1項、第354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宗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玉鈴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附表:
一、電風扇1台。
二、監視器1台。
三、油畫1幅。
四、砂鍋1個。
五、椅子數張。
六、盤子數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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