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5號聲請人 林淑津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01年4月3日具狀提起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調解欲請求之金額。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書記官范鳳月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5號聲請人 林淑津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01年4月3日具狀提起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調解欲請求之金額。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