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363號上訴人 戴李店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
楊宗翰 律師 戴慈蓉 被上訴人 戴麒育 被告 戴慈瑜
戴慈娥 上三人共同 蔡建賢 律師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 盧俊誠 律師被告 戴惠敏
戴慈瑩 戴慈施 戴巧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饒志民法官何佩陵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書記官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