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普通竊盜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減│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為有期徒刑4月15││││││日│││├───────┼────────┼────────┼────────┼────────┤│犯罪日期│民國97年3月26日│民國96年2月7日│民國97年5月4日│民國97年5月4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第8685號│字第5264號│字第2508號│字第2508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桃簡字第12│97年度審訴字第45│97年度審訴字第19│97年度審訴字第19││實││48號│3號│84號│84號││審├────┼────────┼────────┼────────┼────────┤││判決日期│97年5月2日│97年5月30日│98年9月30日│97年9月3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桃簡字第12│97年度審訴字第45│97年度審訴字第19│97年度審訴字第19││決││48號│3號│84號│84號││├────┼────────┼────────┼────────┼────────┤││確定日期│97年5月26日│97年6月23日│97年10月17日│97年10月17日│├──┴────┼────────┴────────┴────────┴────────┤│備註│㈠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七所列之罪,業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52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編號│五│六│七│八│├───────┼────────┼────────┼────────┼────────┤│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民國97年4月4日│民國97年4月4日│民國97年5月3日│民國97年5月4日│││為警採尿回溯26小│為警採尿回溯96小││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時內某時││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2419號│字第2419號│字第2419號│字第241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14│97年度審訴字第14│97年度審訴字第14│97年度審訴字第14││實││92號、1666號│92號、1666號│92號、1666號│92號、1666號││審├────┼────────┼────────┼────────┼────────┤││判決日期│97年9月30日│97年9月30日│97年9月30日│97年9月3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14│97年度審訴字第14│97年度審訴字第14│97年度審訴字第14││決││92號、1666號│92號、1666號│92號、1666號│92號、1666號││├────┼────────┼────────┼────────┼────────┤││確定日期│97年10月17日│97年10月17日│97年10月17日│97年10月17日│└───────┴────────┴────────┴────────┴────────┘┌───────┬────────┬────────┬────────┬────────┐│編號│九│十│十一│十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民國97年3月11日│民國97年3月11日│民國97年3月26日│民國97年3月26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684號│字第1684號│字第2174號│字第217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16│97年度審訴字第16│97年度審訴字第16│97年度審訴字第16││實││70號│70號│70號│70號││審├────┼────────┼────────┼────────┼────────┤││判決日期│97年9月30日│97年9月30日│97年9月30日│97年9月3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16│97年度審訴字第16│97年度審訴字第16│97年度審訴字第16││決││70號│70號│70號│70號││├────┼────────┼────────┼────────┼────────┤││確定日期│97年10月27日│97年10月27日│97年10月27日│97年10月27日│└──┴────┴───────────────────────────────────┘┌───────┬────────┬────────┬────────┬────────┐│編號│十三│十四│十五│十六│├───────┼────────┼────────┼────────┼────────┤│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普通竊盜罪│普通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民國97年4月19日│民國97年4月19日│民國97年4月9日│民國97年3月1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偵字│││字第2200號│字第2200號│第21885號│第958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16│97年度審訴字第16│97年度桃簡字第33│97年度易字第1729││實││70號│70號│59號│號││審├────┼────────┼────────┼────────┼────────┤││判決日期│97年9月30日│97年9月30日│97年11月28日│97年11月28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16│97年度審訴字第16│97年度桃簡字第33│97年度易字第1729││決││70號│70號│59號│號││├────┼────────┼────────┼────────┼────────┤││確定日期│97年10月27日│97年10月27日│97年12月22日│97年12月29日│└──┴────┴────────┴────────┴────────┴────────┘┌───────┬────────┬────────┬────────┬────────┐│編號│十七│十八│十九│二十│├───────┼────────┼────────┼────────┼────────┤│罪名│踰越安全設備竊盜│普通竊盜罪│普通竊盜罪│普通竊盜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民國97年5月17日│民國97年5月8日│民國97年3月14日│民國97年5月1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9201號│第18062號、18551│第16730號、97年│第23420號、2342││││號│度偵緝字第1058號│9號、26161號、││││││98年度偵字第2731││││││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3786│97年度易字第849│97年度審易字第17│98年度易字第254││實││號│號│08號│號、303號、315號││審├────┼────────┼────────┼────────┼────────┤││判決日期│98年2月23日│97年10月31日│97年11月28日│98年5月20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3786│97年度易字第849│97年度審易字第17│98年度易字第254││決││號│號│08號│號、303號、315號││├────┼────────┼────────┼────────┼────────┤││確定日期│98年3月23日│97年12月1日│97年12月22日│98年7月13日│└──┴────┴────────┴────────┴────────┴────────┘┌───────┬────────┬────────┐│編號│二一│二二│├───────┼────────┼────────┤│罪名│普通竊盜罪│普通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民國97年5月19日│民國97年5月4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3420號、2342│第17249號│││9號、26161號、││││98年度偵字第273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254│98年度審易字第16││實││號、303號、315號│04號││審├────┼────────┼────────┤││判決日期│98年5月20日│98年12月1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易字第254│98年度審易字第16││決││號、303號、315號│04號││├────┼────────┼────────┤││確定日期│98年7月13日│99年1月11日│└──┴────┴────────┴────────┘